根据瑞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瑞昌市规划局单独设置的通知》(瑞编发〔2012〕21号)文件精神,瑞昌市规划局从瑞昌市建设局划出,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城市规划、乡(镇)村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全市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对乡镇的规划编制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并监督其实施;对各规划成果进行审核、报批。
3、负责对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批复。
4、负责对全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市政管线工程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负责规划区内的规划监察检查工作,依法对规划区内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纠正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行为。
6、负责建设工程现场验线管理,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
7、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含资质审查)。
8、负责全市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对全市规划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护、管理并提供使用。
9、负责全市规划测量标志的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地形测绘管理及建设项目的界址定位工作。
10、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城镇规划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11、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机关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行政许可、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及机关人事、党务、财务、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技术科
负责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修编、调整、补充并审核上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修编、调整、补充专项规划并审核上报;负责牵头组织局规划行政审批会议,并协调审批过程;负责协调红线图的绘制工作;负责根据城市规划下达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施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规划科
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施工图规划审查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各类临时建筑的审查工作,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负责建设工程的现场放线、验线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负责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
(四)管线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市政工程及城市管线工程规划设计的审查,核发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市政工程及城市管线工程的现场放线、验线管理工作;负责对市政工程及城市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负责核发市政建设工程及城市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
(五)监察科
负责认定、查处、纠正在规划区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已批规划项目批后管理。
(六)乡规科
负责乡(镇)村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和协助乡镇编制各类规划,核发乡镇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人员编制
核定瑞昌市规划局机关事业编制15名,工勤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瑞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瑞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