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瑞昌市委、瑞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昌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瑞昌市物价局并入瑞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为内设机构,是市政府主管物价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外保留“瑞昌市物价局”牌子,正科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物价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性价格、收费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
(二)贯彻执行全市价格总体水平的控制目标和价格调控对策、措施;建立全市性价格监控、预测体系进行价格动态分析、预测、监测和报告;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体制及市场价格调控机制,参与研究和协调与价格有关的调控工作,对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性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调整组织价格听证,落实价格早报,备案制度。
(三)负责制定和管理全市重要农产品、重要工业品、房地产等商品的计价原则,作价办法和价格水平;负责制定、管理、审核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负责制定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商品价格,负责涉企业、涉农收费的的清理,整顿工作;负责《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缴费登记卡》的核发(换)工作和年度验审工作。
(四)负责研究制订通过价格收费等措施能源、交通、公用公益事业等建设金的具体办法,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参与研究医疗、税费等涉及价格、收费问题的重大改革方案;负责仲裁地方、部门和企业之间重大的价格纠纷及争议;负责衔接毗邻地区的价格政策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负责价格成本调查、汇总和分析工作;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执行成本监审制度。
(五)对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经营者和中介服务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活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和涉农公示制度、指导行业价格自律和群众职工性价格义务监督组织的工作;负责受理价格收费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作;组织指导和受理全市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六)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网络,发挥价格资源信息用作。负责全市价格认证和认定工作;负责全市涉案物品、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的鉴定工作;开展应税物品、贷款抵押物品、拍卖物品的价格和其它资产的评估工作。
(七)承办市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内设3个职能科:人秘科、价格科、收费管理科。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工勤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局长2名。
联系电话为:422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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