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水利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落实水法规、规章的决议、命令和行政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乡镇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泊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根据市政府授权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跨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初审小型水利工程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全市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国家和部、省级九江市颁发的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市管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和河道采砂管理;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主管长江瑞昌段河道及禁采工作。
(九)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安全饮水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水电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十一)承担瑞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市内跨乡镇江河湖泊和城区防御洪水预案及全市中型水库和重要小(一)型水库度汛方案;与相关乡镇共同制定其它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度汛方案;对江河湖泊、分蓄洪区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市防汛信息工作。
(十二)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防治规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检测和综合防治及小流域综合治理。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
(十三)负责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涉外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