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房产管理局,主要是依据归口管理全市房地产行业,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规划和计划,依法主管全市对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和企业资质管理等。
工作职能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及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依据归口管理全市房地产行业,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发项目,配合有关部门下达商品房计划和用地计划;配合规划部门审批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
(三)依法主管全市对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和企业资质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并实行资质动态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的经营服务活动。
(四)依据国家方针政策,管理全市房改工作和房改资金。
(五)依法主管全市房地产市场和商品房销(预)售工作,办理房地产买卖、出租、抵押、交换、继承、赠与、典当手续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核发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外销许可证和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六)依法主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执行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审批拆迁单位资质和拆迁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监督检查拆迁安置房屋的设计和质量工作,仲裁拆迁纠纷。
(七)依据国家方针政策,管理城镇住宅建设和社会低收入者住宅建设,制定住宅房解危解困和安居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管理,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管理和监察。
(八)依法统一管理全市的房屋产权产籍,建立房地产档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证书,处理房地产产权纠纷。
(九)依法主管房地产中介服务、经纪咨询、价格评估、白蚁防治、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等行业管理,并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各类房地产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认定,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各项统计报表工作。
(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管理城镇规划区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小区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十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与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参与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基准地价,负责国有土地开发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二、三级的管理工作。
(十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参与房地产价格制定,负责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定期公布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商品房指导价、房屋租赁基准价。
话传真: 电话:4222549 传真:4223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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