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民营经济的规划、指导和服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发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组织草拟有关发展民营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提出全市民营经济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指导民营经济组织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
(三)监测、分析民营经济运行态势,拟定并落实民营经济发展预期调控目标和措施。
(四)指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开展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工程;指导民营经济组织搞好市场营销,提高市场竞争力。
(五)组织和指导民营经济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民营经济对外贸易、出口基地建设和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工作;开展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六)建立以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创业指导、人才培训与交流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取技术、市场、项目、人才、信息和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服务。
(七)指导和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信用担保体系;协调行业管理工作。
(八)指导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新产品试制、鉴定工作;组织民营经济企业申报省部级新产品、国家“星火”计划项目。
(九)负责对民营企业员工的培训和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建立民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有计划组织民营经济年度活动、政策咨询和横向联系;指导和规范为民营经济服务的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工作;负责民营经济组织人员出(入)境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经营,受理民营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十一)组织和指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强自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民营经济党、团、工会组织建设管理。
(十二)负责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